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1號聲請人 張玉權
秦鴻勛 吳安眾 洪偉 祐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天水建設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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