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被告甲○○
丙○○乙○○丁○○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有犯詐欺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二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