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一三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玖拾捌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陸點伍玖公克),純質淨重貳拾伍點陸陸公克〕、安非他命拾肆包(毛重捌拾公克)、大麻煙草貳包〔總重貳拾點玖捌公克(包裝重貳點貳貳公克)〕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經送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其持有為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九十八.一六公克、安非他命拾毛重八十公克、大麻二十.九八公克為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玖拾捌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陸點伍玖公克),純質淨重貳拾伍點陸陸公克〕、安非他命拾肆包(毛重捌拾公克)、大麻煙草貳包(總重貳拾點玖捌公克,包裝重貳點貳貳公克),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