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三十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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