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又被告經警施測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
升○.九六毫克,此有酒精測定值紀錄表一紙附卷可佐,依中央警察大學所作身
體酒精濃度與肇事率試驗所示,於飲酒後呼氣中酒精濃度逾每公升○.五五毫克
時,將出現平衡感與障礙度升高、肇事率為一般人十倍之行為狀態;且被告於偵
查中亦自承當時已有頭暈現象,是被告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事實,應無疑
義。事證明確,被告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