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О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文獻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捌拾元部分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本金部分為新台幣(下同)九萬七千八百零四元外,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
如有遲延給付時,除依日息萬分之五、二計付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
十之延滯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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