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17號
原 告 洪榮華
詹凱婷
陳鳳珠
張榮 和
林秋茵
李柏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
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即確認民國93年11月21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其性質核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0,
000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另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45,000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9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7,830元,尚欠1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