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柏畯黃添進 即一樺電器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春香 間98年度因岡簡字第234號清償借款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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