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
上 訴 人  劉建漢
被上訴人   何秀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12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8年1月8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9年11月09日始行提起上訴,其
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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