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800號
反訴原告 黃嘉琳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劉武雄 、 潘奎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