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林蔭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被告 林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有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苗栗縣○○鎮○○段)│(㎡)│(元/㎡)│(新臺幣)│├──┼────────────┼─────┼───────┼───────┤│1│132│688│3,800│2,614,400元│├──┼────────────┼─────┼───────┼───────┤│2│132-1│30│3,800│114,000元│├──┼────────────┼─────┼───────┼───────┤│3│133-14│223│3,800│847,400元│├──┼────────────┼─────┼───────┼───────┤│4│133-29│28│3,800│106,400元│├──┼────────────┴─────┴───────┼───────┤│合計││3,68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