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張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劉漢文 │花蓮第二信用│102年11月15│150,000元│156-5│││││合作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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