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櫳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36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雙C圖樣之手機吊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櫳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68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ANEL」手機吊飾1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1年12月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扣案之手機吊飾1件,其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其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販售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等情,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3680號卷第9至1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引用商標法第83條作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云云,惟商標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已於101年7月1日施行,原第83條已修正為第98條,是聲請人引用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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