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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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利 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穩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事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