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1號原告 羅經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所在地:「新竹縣○○鎮○○路三│││段58號」。│├──┼───────────────────────┤│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柯武 (所長)」。│├──┼───────────────────────┤│3│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原告不服之裁決書字號究竟│││是「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處罰鍰新臺幣5百元)或「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以│││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或對兩者均不服,起訴狀語│││焉不詳,請具體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