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673號債權人 廖瑞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瑞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廖瑞峰,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其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3年
9月22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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