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LILISALISAH(印尼國人,中文名: 莉莉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張登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第62條前段亦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LILISALISAH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予扶助為由
,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聲請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等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所得資料及財產
查詢結果,均無任何所得或收入,目前確無支出訴訟費用之
資力,且經調取本院102年度港勞簡調字第168號損害賠償
事件之卷證資料審核,認依聲請人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及所
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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