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陳啟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嘉慧 、許智
盛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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