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七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在臺北市○○○路○段○○○號前,因監護女兒問題與告訴人即其前妻甲○○發生糾紛,竟以手腳毆打 陳女 ,致使陳女右手肘、右膝、右大腿等處受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陳容正法官李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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