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祺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4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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