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73號原告 方順仁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楊南聖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