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福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福祥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肆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對於其施用毒品犯行並無意見,復有起訴書所載驗尿報告、毒品鑑定書等件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3年1月18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嗣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28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罪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而被告因另案待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3年4月2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月之刑期,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4月1日103年執助音字第74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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