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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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8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自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