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五號
具保人 林慶宏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 陳榮昌 詐欺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慶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林慶宏因被告陳榮昌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美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