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珍 被告 翔威 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 被告 陳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參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及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約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8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翔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翔威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20日邀同被告施並淵、陳堂華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億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翔威公司於106年9月19日起向原告借款6筆共計3,450萬元,詎前開借款部分已屆期,被告翔威公司僅攤還部分本金1,466萬8,755元,及繳付利息至107年3月22日即未再依約履行,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條款第6條第1款之約定,依約定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多次催繳未獲置理,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983萬1,24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施並淵、陳堂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被告翔威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被告翔威公司各筆借款清償明細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5-28、103-106、113-137頁),而被告等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本院卷第13頁)┌──┬────┬──────┬───────────┬───────────────┐│編號│借款金額│未還本金│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迄日│起迄日│計算標準│├──┼────┼──────┼───┼───────┼───────┼───────┤│1│30萬元│1萬6,562元│2.80%│107年3月23日│107年4月23日│按上開利率1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0月││││││││23日止│││││││├───────┼───────┤││││││107年10月24日│按上開利率20%│││││││起至清償日止││├──┼────┼──────┼───┼───────┼───────┼───────┤│2│30萬元│30萬元│2.80%│107年3月23日│107年4月23日│按上開利率1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0月││││││││23日止│││││││├───────┼───────┤││││││107年10月24日│按上開利率20%│││││││起至清償日止││├──┼────┼──────┼───┼───────┼───────┼───────┤│3│1,125萬│675萬元│3.50%│107年3月23日│107年4月23日│按上開利率10%│││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0月││││││││23日止│││││││├───────┼───────┤││││││107年10月24日│按上開利率20%│││││││起至清償日止││├──┼────┼──────┼───┼───────┼───────┼───────┤│4│1,125萬│675萬元│3.50%│107年3月23日│107年4月23日│按上開利率10%│││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0月││││││││23日止│││││││├───────┼───────┤││││││107年10月24日│按上開利率20%│││││││起至清償日止││├──┼────┼──────┼───┼───────┼───────┼───────┤│5│570萬元│31萬4,683元│2.80%│107年3月23日│107年4月23日│按上開利率1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0月││││││││23日止│││││││├───────┼───────┤││││││107年10月24日│按上開利率20%│││││││起至清償日止││├──┼────┼──────┼───┼───────┼───────┼───────┤│6│570萬元│570萬元│2.80%│107年3月23日│107年4月23日│按上開利率1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0月││││││││23日止│││││││├───────┼───────┤││││││107年10月24日│按上開利率20%│││││││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