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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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124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益祥
被 告 陳美雲 周明池 之.
周俊廷 周明池之.
周智文 周明池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
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辜伊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