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曾錦雪
被上訴人 鄭桂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