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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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22日執行羈押。嗣於95年5月19日再經本院裁定自同月2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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