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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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

原告AE000-A111444(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告 劉全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固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7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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