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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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
原告AE000-A111444(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告 劉全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固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7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