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被告乙○○
(上列被告乙○○贓物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767號),聲請人丙○○即被告之母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竊盜及加重竊盜等罪之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又為本案犯行,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裁示羈押。聲請人雖以被告家庭破碎,家人身心障礙,未婚女友即將臨盆等情,請予具保云云,惟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意旨所述,雖屬堪憐,然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應予具保之各款情由不符,是聲請人丙○○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至聲請人甲○○雖自稱係被告之未婚妻,惟伊既與被告不具有配偶關係,且據伊所陳住、居所,亦與被告不同,並無家屬關係,顯與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之規定不合,自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是無本件之聲請權,故聲請人甲○○之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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