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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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瑞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漏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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