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36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冠呈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3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董冠呈所犯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係上揭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