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4號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被告 黃嘉峯

訴訟代理人 劉政文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

原告 武氏 玉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被上訴人主張之系爭借據所載「當場由乙方(即被上訴人)以互助會金額交付甲方(即上訴人)」等語,其意為何,及被上訴人係於何時向上訴人提示系爭本票等情,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及逕自將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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