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4號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被告 黃嘉峯
訴訟代理人 劉政文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被上訴人主張之系爭借據所載「當場由乙方(即被上訴人)以互助會金額交付甲方(即上訴人)」等語,其意為何,及被上訴人係於何時向上訴人提示系爭本票等情,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及逕自將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