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60號
原告 邊道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見松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建物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究竟占用多少面積,原告於起訴狀並未敘明,是原告自應敘明被告占用多少面積(至於實際占用面積,係訴訟審理時,另行鑑測問題),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1,000元予以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