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上訴人 林文魁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火鐵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本院依職權核定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