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興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清忠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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