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諺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伍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柒參壹伍公克)、裝盛前開海洛因及四氫大麻酚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諺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罪嫌,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511
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共計1.71公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2包(淨重共計0.841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3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531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
107年3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可徵扣案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因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15
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粉末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1.54公克),扣案之大麻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共0.7315公克)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前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80號卷第18至23頁、第43頁、第83頁、第8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無誤,而裝盛前開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殘留毒品無法析離,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