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0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裕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09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裕明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裕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09號判決在案。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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