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劉毓貞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侯銘欽 律師複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被上訴人 張德輝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曾錦昌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