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62號上訴人 楊姵妡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上訴人 楊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兩造請求製作和解筆錄,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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