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乙○○○住高雄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三四計算之利息,及依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