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捌拾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A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吳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