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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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九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柒
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
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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