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九四六號
原 告 甲○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壹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丁○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發現原告所僱用之
員工訴外人 賈蜀陵 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至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派駐在高雄市
○○區○○街丁○傳人大樓擔任總幹事職務期間,涉嫌侵占該大樓住戶繳納之管理費
。即針對訴外人賈蜀陵部分自管理服務費中扣款新臺幣(下同)三萬六千三百六十元
。後賈蜀陵經起訴後受無罪判決確定,且原告告訴訴外人賈蜀陵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亦經駁回,認被告扣款已無原因,向被告請求返還欠款。詎被告拒絕返還,經原
告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