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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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兼法定代理林永恩
人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5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6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245,289元,及其中:(1)新臺
幣231,953元,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7.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新臺幣13,3
36元,自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3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