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程品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信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