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26號
原告 利兆穎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未檢起訴狀附繕本(含相關證據),亦應於5日內一併檢送到案,以利本院送達被告為答辯,逾期未補正,亦一併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