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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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

原告 崇偉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郭錦茂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泰 和律師

被告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改由審判長法官蔡志宏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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