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92號、101年度執字第6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瑋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處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嘉瑋因犯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55日(已執畢│拘役40日││││)││││││││├────────┼────────┼────────┼────────┤│犯罪日期│99.09.24│99.09.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2557號│偵字第977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721│101年度簡上字第│││事││號│142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17│101.04.25││├─┼──────┼────────┼────────┼────────┤││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判││225號│1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8.18│101.04.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177號│執字第61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