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毒偵字第408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23時37分許,在臺○○○區○○街○○○號前,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2月22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8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120017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志明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乙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又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8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01200173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